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李豐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清琳┌─────────────────────────────────────┐│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淑薰 │上海商業儲│100年7月31日│129,600元│0000000│││││蓄銀行蘆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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