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356號聲請人 李中保 相對人 高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0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0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00435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9年5月5日10,000元112年8月1日112年8月1日TH0000000002109年5月20日10,000元112年8月2日112年8月2日TH0000000003109年5月24日10,000元112年8月3日112年8月3日TH0000000004109年7月2日5,000元112年9月2日112年9月2日TH0000000005109年7月4日15,000元112年9月3日112年9月3日TH0000000006109年7月6日10,000元112年10月1日112年10月1日TH0000000007109年7月18日5,000元112年10月2日112年10月2日TH0000000008109年4月14日10,000元112年10月3日112年10月3日TH0000000009109年4月5日20,000元112年11月1日112年11月1日TH0000000010109年3月12日10,000元112年11月2日112年11月2日TH0000000011109年3月3日30,000元109年8月1日109年8月1日CH661500012109年3月9日10,000元109年8月2日109年8月2日TH0000000013108年12月22日30,000元109年8月3日109年8月3日TH0000000014109年7月23日5,000元110年10月1日110年10月1日TH0000000015108年9月11日5,000元110年10月2日110年10月2日TH0000000016110年1月23日20,000元112年12月1日112年12月1日TH0000000017109年8月14日5,000元112年12月2日112年12月2日TH0000000018110年5月3日85,000元112年12月3日112年12月3日TH0000000019110年7月7日10,000元112年12月20日112年12月20日TH0000000020109年6月4日10,000元112年9月1日112年9月1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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