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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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404號聲請人 王菁吟
王文進 相對人 郭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09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被告 蕭郭 照子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8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七十八,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調卷審查,本件訴訟費用為聲請人所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5,100元,合計9,1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七十八,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7,098元(計算式:9,100×78%=7,098),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許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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