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救字第7號

聲請人 張明亮

代理人 馮鈺書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張明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即無庸再予審查。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