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清前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於民國101年11月6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103年5月間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8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並於103年6月4日確定;⑵又於103年3月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7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⑴⑵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1年11月6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2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1月14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