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醫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醫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民瑋
陳立盈 陳民琦 陳王淑玲 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翔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一廷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萬5,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