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49號原告AW000-A111443(姓名、年籍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王青娥 律師被告 吳承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案列: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上開妨害性自主罪刑事案件,固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黃靖崴
法官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