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抗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79號抗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理人 許崇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唐智慧 等11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即原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80778號)聲明異議,抗告人對於民國
108年3月1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執事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債權人)前執原法院
106年度司執字第5782號、106年度司執字第6016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164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 陳明 本件原債務人 唐錦龍唐文珍唐宗源 、唐 王淑媛張來貴張錦祥 等人,而其中唐王淑媛於民國85年1月29日繼承其夫 唐忠和 (已於85年1月29日死亡)所有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當時係與其子女唐宗源、 唐宗標 、唐智慧、唐文珍共同繼承),故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已於94年12月15日將本件債權讓與抗告人,見原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80778號卷(下稱司執卷)第17頁】於90年9月17日聲請假扣押系爭不動產,假扣押之債務人為唐王淑媛及唐宗標(已於98年10月17日死亡)。假扣押標的為唐王淑媛應繼分5分之1及唐宗標應繼分
5分之1。嗣唐宗源於96年2月7日死亡,其應繼分由唐王淑媛為限定繼承,而唐王淑媛又於101年8月8日死亡,由相對人唐智慧、 唐千晶唐昂昇唐宇振唐如怡唐健銘唐琳雅唐振庭 等8人繼承,因之,唐智慧就系爭不動產之應繼分合計為10分之3。抗告人爰請求就唐智慧繼承自唐王淑媛之遺產範圍聲請強制執行(即原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8077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原執行法院雖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對之聲明異議,亦經原裁定駁回異議;然因公同共有物(即系爭不動產)在未分割前,對於公同共有之權利,本得請求強制執行。而繼承人對於遺產之權利,依法律規定,各繼承人均有一定繼承比例(即應繼分),係屬可得確定,繼承之遺產雖為公同共有性質,仍有潛在之應有部分,宜以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抗告人係就唐智慧繼承自唐王淑媛之系爭不動產範圍聲請強制執行並無不當。原裁定遽予駁回,顯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裁定云云。
二、按強制執行得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之當事人,依該確定判決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04號裁定要旨參照)。又執行法院對執行名義僅有形式審查權,關於當事人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並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10
6年度台抗字第73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系爭不動產原所有權人為唐忠和,於91年2月5日因經繼承人全體分割協議由唐智慧一人單獨繼承。爰分割繼承而變更為唐智慧所有,此有系爭不動產異動索引及高雄縣大寮地政事務所91寮地所一字第1548號函附卷可稽(見司執卷第40頁至第51頁、第29頁),而依形式審查,系爭不動產顯已因繼承分割而為唐智慧個人所有,並非公同共有,亦非屬被繼承人唐王淑媛之遺產範圍,抗告人自不得「以就唐智慧繼承自唐王淑媛之遺產範圍內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至於系爭不動產中,有無應屬唐王淑媛就被繼承人唐忠和遺產之應繼分,及涉及實體權利義務之審認,非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之聲明異議所能解決。抗告人以系爭不動產仍有潛在之應繼分,而得請求對之強制執行云云,應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系爭不動產依形式外觀審查結果,尚難認係唐智慧繼承自唐王淑媛之遺產,原執行法院駁回抗告人就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尚無不合。原裁定因而駁回抗告人之異議,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抗告人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蘇姿月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者,應一併繳納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周青玉附註:
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再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㈠:
┌────────────────────────────────────────────┐│107年度司執字第80778號財產所有人:唐智慧│├─┬───────────────────────┬────┬──────┬──────┤│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範圍│(新臺幣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市│大寮區│義堂││508│3982.42│全部│││├───┼────┴───┴───┴──────┴────┴──────┴──────┤││備考││├─┼───┼────┬───┬───┬──────┬────┬──────┬──────┤│2│高雄市│大寮區│義堂││515│267│全部│││├───┼────┴───┴───┴──────┴────┴──────┴──────┤││備考││├─┼───┼────┬───┬───┬──────┬────┬──────┬──────┤│3│高雄市│大寮區│義堂││705│17.25│全部│││├───┼────┴───┴───┴──────┴────┴──────┴──────┤││備考││├─┼───┼────┬───┬───┬──────┬────┬──────┬──────┤│4│高雄市│大寮區│義堂││706│51.31│全部│││├───┼────┴───┴───┴──────┴────┴──────┴──────┤││備考││├─┼───┼────┬───┬───┬──────┬────┬──────┬──────┤│5│高雄市│大寮區│義堂││707│35.52│全部│││├───┼────┴───┴───┴──────┴────┴──────┴──────┤││備考││└─┴───┴──────────────────────────────────────┘附表㈡: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最低拍賣價格││││─────│樣主要├──────────┬────┤│(新臺幣元)││││建物門牌│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料及房││主要建築│││││││屋層數│合計│材料及用│範圍││││││││途│││├──┼───┼───────┼───┼──────────┼────┼───┼───────┤│1│60│高雄市大寮區義││1層:50.85││全部│││││堂段705、706、││2層:67.05│││││││707地號││3層:67.05│││││││─────││4層:30.15│││││││高雄市大寮區九││屋頂突出物:16.20│││││││和路11號││地下層:20.77│││││││││合計:252.07│││││├───┼───────┴───┴──────────┴────┴───┴───────┤││備考││├──┼───┼───────┬───┬──────────┬────┬───┬───────┤│2│205│高雄市大寮區義││1層:19.80││全部│││││堂段705、706、││2層:19.80│││││││707地號││3層:19.80│││││││─────││4層:56.25│││││││同上建物未保存││合計:115.65│││││││登記│││││││├───┼───────┴───┴──────────┴────┴───┴───────┤││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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