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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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忠明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54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羅忠明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 胥同 於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被告羅忠明之前科應更正為⑴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以95年度苗簡字第849號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6,000元確定;⑵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苗栗地院以95年度苗簡字第88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50日確定;⑶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苗栗地院以95年度易字第7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⑷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苗栗地院以95年度易字第8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⑸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苗栗地院以96年度易字第4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上揭⑵至⑸之罪刑,嗣經苗栗地院以96年度聲簡字第1780號裁定減刑並分別更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6月15日、拘役25日、4月確定,並與上開⑴之罰金易服勞役6日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部分於96年12月1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並自96年12月2日起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6日及拘役25日,於同年12月26日罰金易服勞役、拘役執行完畢。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原載「可能配合」,應更正為「可能助成」;第14至第15行原載「為稅捐稽徵法所規範之納稅義務人及」等字句均應刪除;第15至16行原載「 羅明忠 竟與『 陳志豪 』,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佳華公司...」,應更正為「竟基於幫助他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稅之不確定故意,容任基於經理人地位之佳華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志豪』,明知佳華公司...」;第22行原載「又明知佳華公司...」,應更正為「又其容任上開佳華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志豪』,明知佳華公司...」。
(三)理由部分應補充倘係遵規循法經營事業,既非已然身兼數家公司負責人,或所營業種相互衝突、利益糾葛攸關,抑或信用有不良紀錄,遂不得或不宜以己名為之,尤何須埋名隱身幕後操控?準此,既無任何證據可憑認佳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有前揭不得或不宜具名之情事,竟莫敢以本身名義設立公司堂堂正正經營事業,使公司經營成敗之榮辱悉歸個人擔受,詎須另委請與該公司毫無瓜葛緣由且係不太熟識之人即被告羅忠明掛名擔任登記負責人,則其所圖為何,要已不言可喻,除擬謀求不法之舉而欲藉此匿飾己責,復因登記負責人對其人之姓名、年籍、住居所、身分、底細、來歷一無所悉,事後絕無指出有用線索之虞而必可逃避警方之查緝乙由之外,殊已尋無他故,再此復為普通常識,被告既為身心健全之成年人,無何智缺慮損之處,更非初出茅蘆之社會新鮮人,業具相當之社會歷練,對此自難諉稱不知,稽此,是被告就其擔任登記負責人之公司將涉及不法行徑,當已有所預見,竟又容任如是結果之可能發生而允予出名充任登記負責人,因之,其實具助成佳華公司實際負責人利用該公司為不法行徑兼括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稅之不確定故意極明,佐此堪認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符實,殊值採信,其於該期日之初一度否認犯行,此部分匿飾之詞自非可採。
(三)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經查,佳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志豪」明知該公司與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間並無銷貨事實,竟虛開「佳華公司」之統一發票予該4家公司,俾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稅捐,然被告羅忠明僅係提供充當「佳華公司」名義負責人此類助力以幫助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上開各項違法行為,並非親與各該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與該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志豪」間復無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檢察官於起訴書認被告與「陳志豪」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即有未洽,惟此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幫助犯,因之,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30條第1項之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又被告衹有充當登記公司負責人之一個幫助行為,並無多次幫助之舉,職是,被告係以一個幫助行為助成佳華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志豪」為前揭各項犯行,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次查,其曾有如事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因之,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再其係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審其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前開刑之加、減且應依法先加重而後減輕之。爰審酌被告之犯罪行為業已造成他人逃漏高額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其行為顯然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本件犯罪之參與程度,與「陳志豪」相較,尚屬外圍、邊陲之角色,且無實際參與公司之經營,對於公司之相關運作情形均不了解,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暨犯後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佳華公司取得之進項發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張數│銷售額(元)│營業稅額(元)│├──┼──────────┼────┼────────┼─────────┤│1│擁順開發有限公司│14│11,502,505│575,127│├──┼──────────┼────┼────────┼─────────┤│2│進亦企業有限公司│27│10,957,318│547,867│├──┼──────────┼────┼────────┼─────────┤│3│康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6,807,072│340,354│├──┼──────────┼────┼────────┼─────────┤│4│永而利有限公司│3│2,000,500│100,025│├──┼──────────┼────┼────────┼─────────┤│5│京舟實業有限公司│31│22,876,720│1,143,839│├──┼──────────┼────┼────────┼─────────┤│6│航綺興業有限公司│10│7,140,885│357,044│├──┴──────────┼────┼────────┼─────────┤│合計│96│61,285,000│3,064,256│└─────────────┴────┴────────┴─────────┘附表二(佳華公司開立之銷項發票)┌──┬──────────┬─────────────────┬──────────────┐│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張數│銷售額(元)│營業稅額(元)│張數│銷售額(元)│營業稅額││││││││││├──┼──────────┼──┼──────┼───────┼──┼─────┼─────┤│1│冠棋有限公司│46│35,199,636│1,759,984│45│34,380,006│1,719,002│├──┼──────────┼──┼──────┼───────┼──┼─────┼─────┤│2│泰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8│5,002,608│250,130│8│5,002,608│250,130│├──┼──────────┼──┼──────┼───────┼──┼─────┼─────┤│3│鑫國國際有限公司│2│1,000,000│50,000│2│1,000,000│50,000│├──┼──────────┼──┼──────┼───────┼──┼─────┼─────┤│4│偉宏實業有限公司│43│21,879,366│1,093,972│43│21,879,366│1,093,972│├──┴──────────┼──┼──────┼───────┼──┼─────┼─────┤│合計│99│63,081,610│3,154,086│98│62,261,980│3,113,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