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464號聲請人 許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林福來 遺產清冊事件,未提出被繼承人林福來之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及於聲請狀具狀人處加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100年1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定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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