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504號聲請人 李佳蓉 相對人 李柏 勲關係人 羅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李佳蓉之住所「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李柏勲 之住所「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
原裁定之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相對人「 李柏勳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柏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經本院調卷後核閱屬實,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錢衍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