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626號原告 施力甄
楊玟伶 被告 黃敏聰 上列被告黃敏聰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施力甄、楊玟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王唯怡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