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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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盧昇志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被告盛隆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翁尚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7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陳宣每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