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7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被告甲○○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甲○○之大陸住
二、被告甲○○之入出境資料。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書記官湯惠芳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7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被告甲○○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甲○○之大陸住
二、被告甲○○之入出境資料。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