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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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5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黃偉哲 債務人黃 麗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偉哲前就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黃麗媚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5萬1,228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黃偉哲於104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5萬1,228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麗媚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25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偉哲、黃│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83%│││251228│麗媚│7月01日起│2月08日止││││元│├──────┼──────┼───────┤││││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76%│││││2月0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偉哲、黃│自民國104年7│自民國104年│0.183%│││251228│麗媚│月2日起│12月8日起││││元│├──────┼──────┼───────┤││││自民國104年│自民國105年1│0.276%│││││12月9日起│月1日起│││││├──────┼──────┼───────┤││││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0.552%│││││月2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