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格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格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白格成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附表:受刑人白格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4年9月26日│104年9月2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37號│偵緝字第36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沙簡字第│││││453號│143號│││事實審├────┼────────┼────────┼────────┤││判決│105年3月31日│105年5月3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沙簡字第│││││453號│143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2日│105年6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181號(│執字第10646號││││105年執緝字第│││││1397號,已執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