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1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是以上訴人應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或之前向本院提起上訴,始為適法,惟其卻遲至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始行上訴,此有蓋有收狀日期為「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本院收狀章在卷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