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 張志文 被告 王萬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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