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培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李培江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培江因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分別經本院判決確定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吳定亞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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