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三五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一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乙弘水電工程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叁萬玖仟柒佰陸拾│BC0一八九二五││││司程日騰│限公司通化分行││貳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