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俐安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周俐安(原名: 周玲君 )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周俐安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裁定自民國
107年9月27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8年2月
5日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於108年7月2日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清算事件、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清算執行事件、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等民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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