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甲○○○○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送達代收人  鄭聰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伍萬叁仟肆佰柒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玖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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