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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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三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二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 王復光 於警訊時
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測試紙、台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測試觀察紀錄表各一件可稽。被告服
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測試值高達每公升0.八一毫克,復車禍肇事,
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事實明確,犯行足可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