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196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彭培洵 相對人 羅友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年度司繼字第六一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繼承人羅友進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業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100年度司繼字第61號)。茲為明瞭繼承人繼承之狀況,便於續行債務追索以維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本院92年度執字第1850號債權憑證1份在卷足參,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