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陸許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聲請人 楚文霞 代理人 洪銘釧 上列聲請人請求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 張福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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