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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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147號債權人王記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芬 債務人鑫良捲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零伍佰陸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