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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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6號聲請人合天大道院法定代理人 曾文皇 相對人 蔡昌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然定有明文。惟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其前提乃需有強制執行程序之存在,果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因已無強制執行程序可供停止,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即無由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執字第103637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聲請人及第三人 曾文旺 強制執行,並查封聲請人之土地。惟聲請人已於101年9月26日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債務人異議之訴,上開土地如遭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已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及債務人異議之訴一節,雖據經本院調取本院101年度補字第1512號事件核閱無訛。惟系爭執行程序,業因拍賣無實益,債權人經通知逾期未表示意見,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視為撤銷查封,該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在案,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01年9月14日雄院高101司執如字第103637號函及其送達證書、101年9月28日雄院高101司執如字第103637號函各1份在卷為憑,是系爭執行程序既已終結,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