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6號聲明人即繼承人 楊希涵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 楊嘉安 (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屏東縣佳冬鄉石光村後巷2號)於民國100年8月2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