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告 張宇翎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陳佩慶 律師 邱靖棠 律師被告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賀隆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 律師複代理人 葉家馨 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複代理人 郭姿君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複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
梁瑜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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