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9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榮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尚有租屋及薪資問題待處理,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陳榮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並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羈押在案。被告所涉前揭犯行,業經本院於一○二年六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在案,而被告係經通緝到案,足認其逃匿以規避本案後續之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當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前開羈押之理由仍然存在,為確保日後上級審審判或刑罰執行之進行,本院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至被告所陳要返家處理租屋及薪資等問題,均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