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7號聲請人 楊圓妹林鎮寬 之繼承人
林智宏 即林鎮寬之繼承人
林智豐 即林鎮寬之繼承人
林意珊 即林鎮寬之繼承人兼上四人共 林碧芳 即林鎮寬之繼承人同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為被繼承人林鎮寬所有,林鎮寬於民國110年間死亡後,其繼承人為聲請人楊圓妹等5人,因不慎遺失系爭股票,聲請人遂依法聲請公示催告,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0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3月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慧禎附表:
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8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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