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吳禎祥
丁玉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王漢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原告吳禎祥新臺幣(下同)1,943,092元;原告丁玉蘭1,685,292元,是本件應分別向原告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20,305元、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