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16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 洪弘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貳萬伍仟肆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貳萬叁仟肆佰零伍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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