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抗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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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抗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79號抗告人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柯勝峰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9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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