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25號再審原告 高銘克 再審被告 高玉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第六行關於「105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王怡雯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