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原告 李淨東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 律師
蔡瑞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淨男李淨龍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463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經查:㈠不動產部分,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結果,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772,46
8元,以下計算式均採四捨五入,茲說明如下:①臺北市○○區○○街○○號1樓房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772,361元(計算式:每坪為616,522元×32.95435坪×1/3(所得利益)=6,772,361元)。㈡動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計算式:321元×1/3=107元)。㈢合計共6,782,063元(計算式:6,772,36
1元+107元=6,772,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22元,扣除已繳裁判費44,758元,應補繳23,364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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