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陳魁元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嫌重大,且該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3月7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95年6月7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8月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陳銘珠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