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 許佳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欣怡┌───────────────────────────────────────────────────┐│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丞泰汽車商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2,000元│GD0000000│101年7月15日││││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