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約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 游漢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卓賢 間返還合約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本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法計算核定,以165萬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