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四九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送達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肆拾叁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二萬九千四百三十九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二百六十八元│退郵票二百六十二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共計│二萬九千八百四十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