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3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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