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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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136號聲明人丙○○
乙○○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應檢附第四順位內祖父 徐林清 、內祖母 徐氏 、外祖父 邱燈鳳 除戶戶籍謄本,如有無法提出除戶戶籍謄本之理由,請釋明並檢附已無其他繼承人之切結書。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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