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9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賢寶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賢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賢寶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5078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