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98年2月3日送監合計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於99年4月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98年4月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1月
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10月4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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