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調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炫寬愛心教養家園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5,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4之規定,計算方式為租金5,000元乘以15年)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