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債權人 王文杰 上列債權人王文杰因與債務人 蔡仁凱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文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述明利息起算日宄系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自「110年2月1日」起算?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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