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崇隆重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佰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鋐電能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55,374元,應徵裁判費22,3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8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