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26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開展工程有限公司潘通信 (原名:潘椽和)、 潘胜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得對相對人潘胜洋請求之依據(依本票影所示,並無相對人潘胜洋簽發本票之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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