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行商訴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3號原告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恩政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義大利商‧亞特沙拿公司(ARTSANAS.P.A)代表人梅洛‧瑪利歐(MerloMario)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義大利商‧亞特沙拿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11日以「CHICCHOC及圖」商標(圖樣內之「連續性背景圖案」聲明不再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靴鞋、圍巾、頭巾、領帶、領結、尿布、圍兜、冠帽、禦寒用耳罩、襪、服飾用手套、禦寒用手套、腰帶、吊褲帶、圍裙、睡眠用眼罩。」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義大利商亞特沙拿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2、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於102年4月25日以中台異字第1010101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年11月12日經訴字第1020610694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義大利商‧亞特沙拿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義大利商‧亞特沙拿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