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2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本謙
許雅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四知堂國際有限公司、 陳超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債務人究為「四知堂國際有限公司」或「四知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名稱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3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借款,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2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應補繳500元,始為適法。
三、據聲證1、2匯款資料,收款人為「四知堂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陳超文」或「四知堂國際有限公司」,請陳明借款人究為公司或陳超文?又聲請狀主張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請求權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